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建设法治中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队伍。这就需要我们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大力培养选拔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强的干部,努力形成依法依规选用“法治型”干部的新常态。
一、增强法治思维,改进党管干部方式
选人用人权,是党最重要的执政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必须旗帜鲜明地摆在干部工作各项原则的首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个人认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需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以坚持党管干部的名义,一味固守与法治要求不相符合的一些老习惯、老做法;另一种是打着推进法治进程的旗号,削弱、淡化、反对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偏颇的认识和错误的做法,正需要我们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手段来纠正和改进。
一是坚持三个统一,确保认识不偏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同样,在干部工作中,党的领导与选人用人法治化并不矛盾,为干部管理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法律认定和确认;依法选举任免和管理干部的法律法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化。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党管干部是前提,是基础,不能动摇;法治是工具,有效地保障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法规不走样、不偏移;民主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考察识别干部,有利于党委(党组)在选人用人上更好地履行领导和把关责任。我们在干部工作中要正确认识这三者的关系,始终坚持三结合、三统一。
二是实行严格把关,确保履职不缺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最核心是党委(党组)要掌握好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话语权、决定权,从酝酿动议到民主推荐,从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要全程发挥主导和把关作用。如果干部没有用准用好,出了问题,用人失察、用人失误,责任在党委,绝不能以选人用人法治化、民主化,来推卸党委的责任。党委把关,首先要把好选人标准关。党组织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把好标准关,及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要从党和人民事业需要出发,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不搞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不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真正把讲大局、敢担当、有本事、肯吃苦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树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其次要把好民主质量关。各级党组织要在选人用人全过程,特别是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践行群众路线中提高民主质量。要广泛听取意见,加强动议前的酝酿沟通,力求在用人上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要完善民主推荐和测评程序,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票数的甄别机制,坚决纠正唯票取人现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集体把关作用,充分讨论,民主决策,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干部问题上同样必须坚持集体酝酿、集体把关,不能将党委(党组)的主导和把关作用异化为个人说了算。
三是善于依法办事,确保用权不违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规管党治党。《决定》指出,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这就要求将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依章程选举任免原则相协调,执行党内干部工作法规与执行国家法律相统一,党内的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与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定任免体系相衔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摒弃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纪律办事,坚决克服随意性、简单化,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切实防止法律法规执行上的“稻草人”现象,避免产生“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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