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是以走私的方式才得以进入法国的,并以盗印的方式在法国流传。当局不断搜查和清剿该书,有的书商甚至因私藏私售而被捕。
一七六二年,日内瓦小议会的一纸禁令以“目空一切,引人犯罪,目中无神,目的在于摧毁基督教和一切政府”的罪名,判处焚烧《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
在《政治经济学》中,卢梭说:毫无疑问,人民久而久之就会成为政府把他们塑造成的样子:如果它愿意,它可以把人民造就成武士、公民、人;如果它喜欢,也可以把人民造就成群氓和无赖。
在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发达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在订立契约时,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从而集体以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
不论是谁,如果他拒绝服从公意,那么整个团体将强迫他服从:这别无他意,只是迫使他自由。
生为一个自由国度的公民,而且是主权体的一员,虽然我人微言轻,但我对公共事务有投票权,仅此一点,我就足以有义务关心它们。每当我思考政府问题时,我总能在我的思考中找到爱我的祖国的政府的新理由。
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过比他人更是奴隶。
父亲对子女的爱是通过父亲对子女的呵护来体现的;而在国家中,发号施令的乐趣取代了首领对人民所没有的这种父爱。
国王根本无力为其臣民提供生计,反而是他自己的生计完全取自臣民。
基本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它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人们在力量和天赋上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是通过协议,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它是一种公平的协议,因为它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它是一种有用的协议,因为它只以全民的福祉为己任;它是一种牢固的协议,因为它以公共力量和至高权力为保证。只要臣民只服从这样的协议,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
建筑师在建造一栋大厦之前要先察看和勘测地面,看它是否可以承受大厦的重量,贤明的立法者也不是一上来就拟订良好的法律本身,而是在此之前先观察法律所针对的人民是否能够承受这些法律。
那些篡权者总是浑水摸鱼,利用公众的恐慌来通过人民在冷静状态下绝不会通过的破坏性法律。
除了那些对所有人来说共同的准则外,每个民族还有自身的原因,它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安排这些准则,使其立法只适合它自己。
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既不是刻在石头上,也不是刻在青铜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造就国家的真正建制,并且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失效时,它使其焕发活力或取而代之,使人民保持其创立制度的精神,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政府被不恰当地与主权体混为一谈,其实政府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而已。
我们只需把政府视作国家之中的一个新团体就够了,政府有别于人民和主权体,是二者之间的一个中介。
随时准备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
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国王的最大利益就是人民欣欣向荣、人丁兴旺、令人生畏。国王们明白这不是真的。他们的个人利益首先是人民既弱且穷,永无抗拒之力。
首领总是好高骛远,从而忽略人民的利益,他滥用过人的才干给人民造成的不幸并不亚于一个缺乏才干的平庸首领造成的不幸。
人们更乐于接受一种表面的平静而不是一种贤明的行政。
人们煞费苦心地把统治的艺术传授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这种教育看来于他们并无裨益。最好还是首先教给他们服从的艺术。那些名垂青史的伟大国王从没有接受过统治术的培养,这门学问历来都是学得越多,掌握得越差;服从要比指挥更能使人掌握它。因为辨别好与坏的最方便、最迅捷的方法,就是扪心自问:如果不是你而是别人当国王,你想要什么或不想要什么。
如果一个医生的全部医术只是鼓励病人一味地忍耐,他竟还许诺出现奇迹,那我们对这样的医生还能说什么呢?我们也知道,如果遇到坏的政府就要能忍则忍,但解决的办法是要找到一个好的政府。
臣民颂扬的是天下太平,公民颂扬的是个人自由。
国家的维持靠的不是法律,而是立法权。昨天的法律在今天不具有约束力。
好的法律使人制定出更好的法律来,而坏的法律带来更坏的法律。
他们只是在选举议会成员时才是自由的;一旦议员选出,他们就变成了奴隶。在他们短暂的自由时间内,他们已经使用了这种自由,所以失去自由也是值了。
自身的自由只能靠损害别人的自由来保全。近代的人民,你们没有奴隶,但你们就是奴隶,你们用自己的自由赎买了他们的自由。你们不用自夸你们的恩惠,我从中看到更多的是懦弱,而不是人道。
健康人的食谱是不适合于病人的,同理,也不能用适合于善良人民的法律来治理败坏的人民。
尽管法律并不对民风作出规定,但是立法可以造就民风。
君主专制政府不会为了臣民的幸福而统治,相反,它是要迫使其人民贫苦以便统治。
官员越多,政府越弱。
国家,同人类一样,一出生就注定了灭亡,它本身携带着自身灭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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