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B.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C.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D.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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