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予退回
B、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C、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答案解析】 选项A,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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