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D、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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