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权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下列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7)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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