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职权:(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5)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6)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