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语言既可以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是汉语言,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这些做法既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更好地理解决定、命令以及公文的含义,又是尊重本地区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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