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7)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8)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9)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10)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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