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解析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服刑期间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也可于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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