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人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8、69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知,只有B项没有违反回避制度。D项,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赵某及其儿子是直系血亲关系,县地税局和乡税务局不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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