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B、依法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C、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15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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