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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课|生命、身体、健康权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20-07-17 15:07:55 | 移动端:《民法典》宣讲课|生命、身体、健康权
  今天继续讲《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今天我们先讲遗体器官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遗嘱的形式决定死后将自己的器官、遗体进行捐赠。但如果生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捐赠,近亲属是否能够将你的遗体进行捐赠呢?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06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里大家要注意“共同决定”四个字。也就是说近亲属应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无法进行捐赠的。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条立法的背景是著名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贺建奎用基因编辑的技术使三名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这预知着不可知的风险。最终贺建奎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就不能应用于医学呢?如果是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将我们基因中容易治病以及冲动的因素剔除,且加入一些更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基因的话,那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第一是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体,并未取得法律许可。第二是该技术还不够成熟,只是在发展阶段,相关的技术法规都在不可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贺建奎的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和伦理道德。如果基因被私自改变,那么孩子的生身父母是谁,也许将来都是个谜底。

  创造人类是上帝和女娲的事情,至少在目前的科学技术上来讲,我们还没有能力能够创造人类。但对于人体基因编辑技术,我始终持乐观态度,也许有一天他会给人类带来一种质的改变,长生不老将不是梦想。但前提是要合法,技术成熟,不违背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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