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每名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党委时,党委组织部都要将其编进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组织生活会应当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集团、矿会议精神,交流在工作环境中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通报与党组织的联系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6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扩大非党员参加,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
第七条 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过程和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存。评议内容包括:(1)党员在工作中是否动摇了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同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按期缴纳党费、积极过组织生活;(2)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3)党员在工作中表现是否积极,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 民主评议要评选出若干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予以表彰;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党委组织部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
第十一条 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报矿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党内生活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指党员在党支部内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次数也可增加。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必须确定主题,以着重解决1-2个突出问题。若学校党委对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没有统一要求,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结合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围绕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主题。要防止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党支部要认真抓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党员反馈;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党员之间都要进行谈心,交流思想、查找问题、消除隔阂。党员要围绕主题,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做好会议发言准备。党性分析材料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突出重点、触及灵魂。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上要对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每位党员要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要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思想交流,切实增强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自我批评要襟怀坦白,正视问题,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坦诚相见,真诚帮助,解决问题。党支部书记要逐一对党员的发言进行评议,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相互评议。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精心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好组织生活会,并安排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到各党支部进行指导和点评。
第七条 切实抓好会后整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党支部和党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间、举措等。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党支部要在会后15天内,向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生活会的准备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为党员作出表率,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还要认真参加所属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党员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请假党员必须提交书面党性分析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党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向其转告。对于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职工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增强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学习教育、锤炼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重在学习教育和建言献策,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十二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20人以上)党支部,建议在党小组内召开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分头到各党小组主持会议,以确保组织生活会的效果。会议结束后,汇总各党小组召开会议的情况,形成党支部上报材料,报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基层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3、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4、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党员,并要求会前作好准备。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支部书记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员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和党内意见转告缺席人。
6、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进一步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新的要求。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情况的落实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支委分工具体检查落实。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总支委员会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党外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七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认真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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