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底修订通过并公布的《公务员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结合当前党和国家事业需要,对现有公务员制度的一次完善创新,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优化了干部选拔、培养、使用、监督、管理等机制,真正实现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有助于提升我国公务员队伍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实现四个伟大事业激发更强活力。 一、进一步突出了党的领导,体现了中国特色。新法将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立法目的、公务员政治属性、管理原则、任用原则、公务员条件、公务员义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公务员纪律等规定中,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党情和社会现状,提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次深入贯彻,是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坚定践行,是对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选用标准的再次明确,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二、进一步凸显了激励导向,解决了共性诉求。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还对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以及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特别是针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等领域的制度完善,为队伍管理提供了有力遵循。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对前期改革成果的继承和完善,对进一步破解基层干部晋升难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基层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加快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进一步凸显了从严要求,适应了管理需要。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进一步强化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具有重要约束作用,为我们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过硬干部队伍提供了强有力依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在最近的市直《公务员法》培训班上,认真思考,有如下体会。
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也应看到,由于公务员制度未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
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它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它涵义确切,内容实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实践证明,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不断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抓好学习工作。要把学习公务员法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起来。
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了解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把握其精神,把培养和增强广大公务员的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也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力推动《公务员法》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走过了近12年的发展历程。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和全国一样,在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绩。凡进必考制度已经确立。1993年以来,我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906名,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
考核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我市在认真落实考核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目前,市、县、乡三级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超过99%,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选人视野,从1993年至20XX年底,各级党政机关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的公务员有1000余人。培训工作已经正常化。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培训工作按计划进行,参训率不断提高;1993年以来,全市参加各类培训的公务员超过8万人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善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已成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公务员制度法制化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已成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时适应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对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有新的重要发展。《公务员法》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将会更加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更加有利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和主要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调整了公务员队伍的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实行了职位聘任制度、职务与级别制度,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提升了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水准。
在基本内容上,《公务员法》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一是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规定。“进口”严格,“出口”畅通,做到能进能出。二是竞争择优机制。《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职务晋升有严格程序;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实行竞争上岗,部分职务可以在社会上公开选拔;对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进行奖励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宗旨。三是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制度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明确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显现了公务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四是监督约束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条不得违反的纪律,规定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等,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三、全力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
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集中时间、精力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在学习宣传中,要注意紧密结合实际。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注意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国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只有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才能为正确实施《公务员法》打下扎实的基矗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多学一些,学深一些,带头作学习辅导报告,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充分发挥带动和促进作用。
要注意发挥组织、人事部门的主导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要把《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先学一步,在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全面、熟练地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围绕如何抓好制度落实等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用理论指导实践,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要注意抓好培训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培训方法,抓紧办好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培训班,在全体公务员中进行《公务员法》的普及和轮训。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在全市创造一个学习、宣传、实施《公务员法》的良好环境,为《公务员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矗!
我们对干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审视,公务员法体现了在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认识。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开启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阶段。 公务员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和人才建设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第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嘉勉、晋职、升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同时细化了对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列举了33个小项、15个大项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或处罚。具体内容包括贻误工作、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压制批评、欺骗群众、挥霍公款、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赢利经营性活动等。并相应地规定了违反纪律应给予的六种处分形式,而且在处分期间对受处分者在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范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同时要对公务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对主要领导成员的管理规定,反映在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上;三是对公务员的离职从业进行严格地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给予处罚。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近期,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此,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进行认真学习,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领会落实,期间获得以下感想:
一、新修订《公务员法》强调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基本方略集中体现在总则中,并贯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环节。
在总则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育人,鲜明地提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同时,在各章节中也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最大特色。比如,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对象,将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列为必须遵守的纪律,强化对政治素质的考核培训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党绝对忠诚,提高政治能力,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新修订《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做了新要求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落实中央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
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
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
特别是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三、新修订《公务员法》对从严管理干部进行了新规定
习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一是严管链条更加完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二是纪律约束更加严明。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针对个别公务员网络行为失范、缺少自律问题,将“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
三是重点监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根据工作实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完善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
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四、新修订《公务员法》激励公务员新担当新作为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二是健全奖励机制。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
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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