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B.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60日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D.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