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总经理
B.过半数的股东
C.监事会主席
D.半数的董事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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