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及学生健康管理档案,由工会牵头组织教师每年体检一次。
二、新入职的教职工、自聘教师和食堂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先进行健康检查,有《教师资格条例》中所列疾病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等),一律不能录用。
三、全校师生要按防疫部门要求,及时预防接种。
四、教师及学生家人中如有麻疹、水肿、红热、流行性腮炎、传染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时,必须报告学校酌情处理;如家人中有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必须根据疾控部门规定,居家隔离,隔离期满后,复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复工医学证明》方可复工。
五、教师本人若患病,应及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如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医,并启动学校应急响应机制。学生生病的,必须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汇报,如患传染性疾病,班主任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及时处置。师生病愈复工复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复课(工)医学证明》方可复课(工)。
六、全校师生应该保持个人卫生,衣着整洁,加强锻炼,提高自我健康意识。
七、全校师生应该学习心理保健和预防心理疾病知识,自我调节和控制,保持良好心态,形成优良的心理素质。
八、学校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关心爱护全校师生,加强全校师生健康知识培训,建设整洁卫生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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