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方便施工,避免扯皮,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大船港
二、承包范围:土建工程5间二层,330平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开工时间:发包方书面通知
五、工程期限:双方协商工期天数60天
六、工程质量:合格
七、工程造价:按双方协商一次性包价
1、建筑按实际平方计算,每平方米620元。
2、室外工程双方协商计算。
八、付款方式:开挖基础付工程款10%
基础做平正负零零15%
一层楼层面做平15%
二层楼层面做平15%
屋面完成15%
外墙粉刷完成10%
工程全部完成会到95%,余5%保修期壹年,壹年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楼面瓜纸片打底,水泥砂浆上光。
十、凡进入现场穿着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现场打闹、禁止酒后进入施工工地,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十一、施工中违章操作,发生意外伤人和其他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执壹份。
发包方:承包方:
年月日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 4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刘庆职务: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时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搞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某些产品发包人有特殊保护要求时,发包人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发包方要求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五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按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调整依据执行《通用条款》23.3条内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较大功能性改变的设计修改。执行青海省相关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按二级标准取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调整的条件: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对税、费等价格调整;4、双方商定的增减或调整。调整的方式:若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用工等,根据相关的收费标准,办理追赶加预算,调整总造价。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预付30%的工程费和全部材料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决算后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三日内确认,作为付款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五日前按核实后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决算后,扣除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发包人在决算办理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材料设备清单)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正式交验后2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三套。
32.2竣工结算:在该合同范围工程交验后一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决算资料贰套。发包人在10日审批完毕,返回承包方,7日内办理财务决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条件》第32.6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5.1条相关条款。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4.2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5.1条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5.2.3条相关条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要求有关部门 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再分包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项目一览表”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按同类价格套用执行,无套用价格的另行议定。
47.2施工材料的牌号、标识和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可按国家批准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篇: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新版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
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编号:
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元(人民币)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建安
全
造造
生
师师产
考
注执
核
册业合
格
证印
证
书章书
号:。 号:。 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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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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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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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第四篇: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
第五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制定以下条约:
一、甲方提供与要求:
1、提供:①长13.6米,宽11.8米宅基地及周边施工使用自然场地。②灌装柱已分布完好。③水电及建材已齐全到位。
2、要求:①一层高3.8米,二层高3.6米,阁楼高0.6米,脊高3米。②质量合格。门窗及钢筋分布合理,墙面平整,阴阳角垂直,外墙竖缝砂灰要饱满,防止漏水及混凝土不出现马蜂窝现象,梁的长、高、宽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缩小。③机械与工具均由乙方自备,费用等均包含清包总价之中。④用料尽量减少损失。
二、付款方式:
总工程清包款为:伍万玖仟元整人民币(小写¥: 59000.00元),共分为六个阶段。具体如下:
①基础完工后付壹万元;②一层现浇面完成付壹万元;③二层现浇面完成付壹万元;④卡瓦完工后付壹万元;⑤外粉刷完工后付壹万元;⑥内粉刷完工后付余款玖仟元。伍万玖仟元整已付清。
三、施工中安全:
施工中的安全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负责任何安全事故,甲方望乙方安全第一,施工第二。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提前嘱咐的事项,而乙方没有做到位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定性后,乙方已经做完,而甲方要求更改,返工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3、工程完工后,若出现质量问题或漏水现象,乙方要及时免费给予维修,达到不漏水,一切正常为止。
五、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规格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监督与整改。
六、备注:
①如果甲方要求前檐门窗过为整体现浇,甲方应在原清包工程款(¥:59000元整)基础上加500元;②乙方用料需提前通知甲方,最好在24小时以上。③工期最好在2019年前竣工。④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工程款为590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已经充分沟通,乙方充分了解了所有施工内容。施工总工程款不予增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最后,衷心感谢您们,辛苦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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