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切实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深化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重点突出校园欺凌问题整治,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
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或诽谤,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识别学生欺凌,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
(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教育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营造学校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开展防校园欺凌进校园专题培训。
2.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收集掌握校园欺凌事件问题线索,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综治办、司法机关、民政局、人社局、共青妇等部门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3.建立考评考核机制。将本校园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考评,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4.建立倒查问责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学校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构建专业研究与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学生欺凌数据监测、评估体系,形成理论研究指导和提高实践能力的良性互动。
(三)全面深入摸排问题线索
1.全方位开展校园欺凌问题线索摸排。各级各类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涉校涉生矛盾问题排查,进行汇总梳理,依法依规判定校园欺凌事件严重程度、教育惩治欺凌实施者、安抚保护欺凌受害者。对工作中发现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2.建立校园欺凌强制报告制度。各中小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事件,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市教育局报告,并迅速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建立“日排查、周巡查”滚动排查工作机制,班主任、科任老师进行每日排查,学校领导、安全干部进行每周巡查,建立风险台账。在每个班级设置由学生担任的法治安全委员,及时发现并报告校园欺凌行为。
3.开展校园欺凌专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止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对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学校要研判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自查报告并主动向市教育局汇报,并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整改。
(三)全面整治校园及周边乱点乱象
1.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整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餐饮店、商店等各类经营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校园周边治安整治。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校园安防建设,确保中小、幼儿园专职保安配备率,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率,中小学、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达标率全部实现100%。全面排查化解涉校涉生各类矛盾纠纷和校园欺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治安巡查。紧密联系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周边巡逻守护,协助建立驻点守护、周边巡逻、视频巡查相结合的立体防控网络。
3.网络空间文化环境整治。重点监测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欺凌,一旦发现网上欺凌信息及时通报市教育局并做好网络舆情分析报告。持续深入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类APP整治,防止有害APP进入校园。
(三)提前谋划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负责将《公共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落实到位,开展涉及防范中小学生欺凌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课程的师资和课时,通过期初集中开展教育,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通过主题班队会、专题讲座、观看宣传片等形式,每学期至少组织全体学生接受一次法治专题教育。
2.深入开展家庭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通过专题培训课、家长会和家委会等形式,加强家长、家庭教育辅导和培训,帮助家长了解学生欺凌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责任。引导家长密切关注学生身心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学生被校园欺凌行为。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结合我市“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关注特殊学生群体。学校要加强家校沟通,密切师生家长联系。对留守儿童、离异或单亲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重点学生的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要给予特别关注,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发生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或正在遭受校园欺凌的受侵害学生,及时采取一对一、多对一关爱帮扶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对高危未成年学生,要及时制止其欺凌行为或苗头性行为,有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落实临界处置和临界预防,防止走向犯罪。
(四)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对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处理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家长、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媒体应注意保护受欺凌学生和知情学生的个人隐私,避免受欺凌学生遭受二次伤害。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是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负责人、成员单位和联络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报告或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市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市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学校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校请于2021年2月8日前将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实施方案报送市教育局未保办。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各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
结合普法工作,开展“平安进校园”、“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市教育局将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防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防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政府信息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强信息报送,瞒报、漏报、虚报或拒报学生欺凌事件有关信息,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及时全面总结
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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