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法通xx)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相关部署, 我县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将上半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主要做法及成效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并就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多措并举推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
(一)高度重视,做好队伍建设。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牵头,法治宣传股、信息股、办公室积极参与配合,各股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单位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提升法律帮助专业化、优质化水平,在全县范围内精选刑事案件辩护专长、执业素质高的律师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提高办理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不包括二审未上诉的被告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机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或通过网络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完善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明确通知辩护附随文书材料,完善通知辩护函记载内容;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对文书材料补充商请工作机制。明确通知法律帮助的对象、时限、文书材料和业务流程。
(五)强化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团和志愿者队伍,应当采取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名册、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团等形式成立刑事辩护律师库或人才库,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应当由执业年限x年以上的律师承办。县内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调配,或者在市域范围内跨区域协作,引进志愿律师参与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鼓励面向全县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现律师资源良性动态平衡。
(六)优化案件指派办理流程。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律师,实行尊重受援人意愿与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相结合的“点援+选派”指派模式。
(七)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和听庭、回访等手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案件跟踪监管和实时评价,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于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庭审。
(八)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大力宣传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为高质量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xx县司法局“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稳步推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县律师资源较少,律师工作任务较重;加之经费落实滞后,导致工作推进缓慢,以及工作开展不够全面,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问题。下一步,我们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部门、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
(三)要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以深化法治,服务民生,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四)要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县“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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