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xx区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贫困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切实提高个人生活质量,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增强家庭发展后劲,实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的目标,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区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精准实施。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知晓政策、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条件认定集中照护对象。
(二)坚持资源整合,政策引导。将各部门针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政策、资金进行整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统筹资源,引导多方参与。
(三)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主导作用,通过协议约定、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督集中照护机构规范服务管理,督促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三、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集中照护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xx区户籍且年满xx周岁以上;
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精神疾病经医治后病情稳定);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建档立卡户致贫返贫重残人员;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未列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6.经xx区民政局、残联、扶贫办联合认定通过。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2.初审。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贫困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低保或建档立卡、残疾类别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底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报送xx区民政局备案,由民政局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报经xx区民政局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
四、照护服务机构条件
(一)择优选择。整合现有资源,参照特困供养人员现行供养方式,择优确定x家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照护服务工作。
(二)签订协议。xx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签订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三)明确要求。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文本,由xx区民政局统一制定,包括照护对象和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要求、照护服务费用及分担比例、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资金保障
(一)整合既有救助补贴资金。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后,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政府按比例予以补贴。
1.集中照护对象为低保家庭的,给予缺额xxx%补贴。
2.集中照护对象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xxx%补贴;如不是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xx%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自行负担。
3.集中照护对象为建档立卡户致贫返贫重残人员的,给予缺额xxx%补贴。
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xxxx年x月x日-x月xx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照本方案要求,加快制定各自辖区内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计划,集中开展前期宣传告知工作,同步启动服务对象筛选摸排,于xxxx年x月底前向xx区民政局报送此项工作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二)确定服务对象(xxxx年x月x日-x月xx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x月底前完成对象筛选,按程序公示、审核确认后,于xxxx年x月xx日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摸底调查表》(附件x)报xx区民政局,民政局于xxxx年x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
(三)集中照护服务(xxxx年x月-xxxx年xx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确定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集中照护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确定集中照护对象,按程序开展集中照护。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按照市统筹、辖区负责、镇(街道)落实的原则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被照护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为集中照护工作落地见效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xx区民政局要履行牵头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衔接,做好政策整合、资金统筹、照护机构确定、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xx区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整合及配套资金安排,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xx区残联要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审核发放,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工作。xx区卫生健康局要结合康养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照护对象的康复等医疗健康服务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照护对象审定及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委托照护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照护对象监护人履行照护费用结算、送医陪诊等相关义务。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岗位培训及机构建设管理,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要建立并落实照护制度,严格规范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xx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和残联定期组织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协议,更换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等事件发生。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引导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和引导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加快明确政府部门、照护机构、照护对象家庭责任,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基本民生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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